******医院药品集中配送服务项目答疑通知
各潜在投标人:
******医院药品集中配送服务(项目编号:GN2025-32-3851)项目,现做答疑如下:
一、自************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(〔2024〕年第15号):八、药品经营(批发)许可证不再载明“中药材”经营范围;原有“化学原料药、化学药制剂、抗生素原料药、抗生素制剂、生化药品”等经营范围的 ,统一调整为“化学药”经营范围,并在“化学药”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,如“化学药 (限原料药)、化学药(限制剂)或化学药(原料药及制剂)”,请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(综合评分法)中的评审项:投标人提供临床医疗用药的能力进行调整。
答: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(综合评分法)中关于“投标人提供临床医疗用药的能力”的评审项现补充说明如下:
1、药品经营许可证范围中具有化学药(限原料药)或化学药(原料药及制剂)视为满足原评审项中生化药品的评审要求。
2、药品经营许可证范围中具有化学药(原料药及制剂)视为满足原评审项中抗生素的评审要求。
注:此通知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,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******医院
******有限公司
2025年6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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